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2民初4539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金山四支路1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06125F。
法定代表人:胡一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咸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53362531W。
法定代表人:刘新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豫0222民初45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多冻结的166128.4元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数额为700000元,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已超出诉讼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16×××92帐户存款16612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