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2民初4539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金山四支路1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06125F。
法定代表人:胡一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咸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53362531W。
法定代表人:刘新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新东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宇东南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