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7450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745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上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祝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女,公司员工
被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25670-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9号柏年大厦二期303室。
法定代表人:周碧荣。
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2019年1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