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6363号
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柏年大厦**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4256709。
法定代理人:周碧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键,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君,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竹,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元,由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庆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