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3025号

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柏年大厦**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42567069。

法定代表人:周碧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键,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君,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城南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715922。

法定代表人:足立昌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东,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特公司)与被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菱电电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茵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键、吕仕君,被告菱电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东、徐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茵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菱电电梯公司退还支付的合同款、赔偿金、违约金共计300万元;2、菱电电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违约金;3、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向东营市人民对施工中存在的不法问题进行答复。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3日,莱茵特公司与菱电电梯公司签订“东营奥体中心网球馆及游泳馆电梯4台供货及安装合同”;2019年4月开始,菱电电梯公司在东营特检院办理开工手续,但在施工中拖延并严重违章施工,造成该项目的电梯无法通过东营特检院的合格验收,导致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东营市奥体中心网球馆及游泳馆的整体竣工和使用。菱电电梯公司严重违约,莱茵特公司请求退还全部设备及安装款以及违约金共300万元。莱茵特公司诉请判若所请。

菱电电梯公司辩称,1、莱茵特公司未按《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营奥体中心项目电梯设备供应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延迟交付电梯的情形。2017年7月13日,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菱电青岛分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安装事宜签署《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8日,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销售事宜签署《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设备款的20%即21.7万元作为定金,并应在交货期15天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总价款的80%即86.8万元;如莱茵特公司未能在发货前支付应付款项,交货期则改为菱电电梯公司收到全额款项后15天后发货。2017年7月14日,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供货合同》项下20%的定金21.8万元,之后未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生产、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莱茵特公司仍未支付剩余80%的货款。在此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因莱茵特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集团)、菱电电梯公司及莱茵特公司于2019年1月5日签订《三方协议》,就案涉电梯付款、发货和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菱电电梯公司已经完成电梯生产但莱茵特公司并未如约付款的事实。根据《三方协议》,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0万元,莱茵特公司同意在中南建筑集团支付上述提货款的同时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两部电梯的全部安装费8万元;同时,莱茵特公司同意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剩余两部电梯L2、L3的提货款46.8万元以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分别支付给菱电电梯公司和菱电青岛分公司。但莱茵特公司仍未能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7日向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安装费共计3万元。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进度,应中南建筑集团强烈要求,菱电电梯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于2019年3月5日签署《备忘录》,由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剩余的安装费5万元,L2、L3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6.8万元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之后,菱电电梯公司按《供货合同》、《三方协议》、《备忘录》约定发货,电梯经相关各方共同验收,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不仅导致电梯迟延交付,亦使菱电电梯公司在完成电梯生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电梯的存仓费及保险金,菱电电梯公司保留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追究莱茵特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案涉电梯未能通过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莱茵特公司及相关各方未能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筑电梯井道和机房。根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在电梯安装前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造电梯井道、机房并完成其他相关土建工程;若莱茵特公司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供货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对井道配置图予以盖章确认。如上所述,签订合同后,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向菱电电梯公司及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菱电电梯公司按约定发货并及时进行安装。电梯安装后,菱电电梯公司及时进行自检,并于2019年7月23日发函将需整改事项及时告知中南建筑集团。2019年9月20日,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东营特检所)进行电梯监督检验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根据通知要求,案涉电梯无法通过检验验收的主要原因在于井道加装的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安装工艺存疑,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根据约定,井道钢结构属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应由莱茵特公司或相关方负责施工并确保符合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并非钢结构专业公司,在莱茵特公司及相关方未提供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电梯无法通过验收。上述通知列明的电梯无法通过验收涉及的六项问题,菱电青岛分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对由其负责的两项问题(第2项和第3项)完成整改。3、电梯未通过验收是电梯井道钢结构的原因所致,但菱电电梯公司一直与相关方积极沟通推进电梯验收工作,目前已与相关方就电梯验收工作的推进达成一致意见,电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菱电电梯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待电梯验收是对公众安全的高度负责。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复检后,组织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讨论验收推进事宜,考虑到东营特检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有关要求和电梯的安全性,在不了解钢结构设计图纸和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及时将该要求告知中南建筑集团,后因疫情导致井道整改延迟。2020年7月,菱电电梯公司、菱电青岛分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就电梯验收事宜进行沟通,在了解钢结构整改情况,审阅中南建筑集团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各方共同对电梯安装现场进行核查后,菱电电梯公司初步认为L1、L2、电梯具备验收条件,计划于2020年8月完成该三部电梯的验收;对L4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口头同意委托具有钢结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钢构件的鉴定报告,菱电电梯公司待收到相关鉴定报告后推进L4电梯的验收工作。综上,莱茵特公司违反《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三方协议》约定,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协调相关方对井道钢结构问题进行整改且未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受力强度证明资料,导致电梯延迟交付安装且至今未能通过验收。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莱茵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并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菱电电梯公司辩称,1、莱茵特公司未按《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营奥体中心项目电梯设备供应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延迟交付电梯的情形。2017年7月13日,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菱电青岛分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安装事宜签署《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8日,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销售事宜签署《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设备款的20%即21.7万元作为定金,并应在交货期15天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总价款的80%即86.8万元;如莱茵特公司未能在发货前支付应付款项,交货期则改为菱电电梯公司收到全额款项后15天后发货。2017年7月14日,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供货合同》项下20%的定金21.8万元,之后未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生产、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莱茵特公司仍未支付剩余80%的货款。在此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因莱茵特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集团)、菱电电梯公司及莱茵特公司于2019年1月5日签订《三方协议》,就案涉电梯付款、发货和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菱电电梯公司已经完成电梯生产但莱茵特公司并未如约付款的事实。根据《三方协议》,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0万元,莱茵特公司同意在中南建筑集团支付上述提货款的同时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两部电梯的全部安装费8万元;同时,莱茵特公司同意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剩余两部电梯L2、L3的提货款46.8万元以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分别支付给菱电电梯公司和菱电青岛分公司。但莱茵特公司仍未能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7日向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安装费共计3万元。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进度,应中南建筑集团强烈要求,菱电电梯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于2019年3月5日签署《备忘录》,由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剩余的安装费5万元,L2、L3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6.8万元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之后,菱电电梯公司按《供货合同》、《三方协议》、《备忘录》约定发货,电梯经相关各方共同验收,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不仅导致电梯迟延交付,亦使菱电电梯公司在完成电梯生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电梯的存仓费及保险金,菱电电梯公司保留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追究莱茵特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案涉电梯未能通过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莱茵特公司及相关各方未能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筑电梯井道和机房。根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在电梯安装前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造电梯井道、机房并完成其他相关土建工程;若莱茵特公司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供货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对井道配置图予以盖章确认。如上所述,签订合同后,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向菱电电梯公司及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菱电电梯公司按约定发货并及时进行安装。电梯安装后,菱电电梯公司及时进行自检,并于2019年7月23日发函将需整改事项及时告知中南建筑集团。2019年9月20日,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东营特检所)进行电梯监督检验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根据通知要求,案涉电梯无法通过检验验收的主要原因在于井道加装的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安装工艺存疑,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根据约定,井道钢结构属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应由莱茵特公司或相关方负责施工并确保符合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并非钢结构专业公司,在莱茵特公司及相关方未提供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电梯无法通过验收。上述通知列明的电梯无法通过验收涉及的六项问题,菱电青岛分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对由其负责的两项问题(第2项和第3项)完成整改。3、电梯未通过验收是电梯井道钢结构的原因所致,但菱电电梯公司一直与相关方积极沟通推进电梯验收工作,目前已与相关方就电梯验收工作的推进达成一致意见,电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菱电电梯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待电梯验收是对公众安全的高度负责。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复检后,组织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讨论验收推进事宜,考虑到东营特检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有关要求和电梯的安全性,在不了解钢结构设计图纸和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及时将该要求告知中南建筑集团,后因疫情导致井道整改延迟。2020年7月,菱电电梯公司、菱电青岛分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就电梯验收事宜进行沟通,在了解钢结构整改情况,审阅中南建筑集团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各方共同对电梯安装现场进行核查后,菱电电梯公司初步认为L1、L2、电梯具备验收条件,计划于2020年8月完成该三部电梯的验收;对L4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口头同意委托具有钢结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钢构件的鉴定报告,菱电电梯公司待收到相关鉴定报告后推进L4电梯的验收工作。综上,莱茵特公司违反《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三方协议》约定,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协调相关方对井道钢结构问题进行整改且未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受力强度证明资料,导致电梯延迟交付安装且至今未能通过验收。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莱茵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并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菱电电梯公司辩称,1、莱茵特公司未按《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营奥体中心项目电梯设备供应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延迟交付电梯的情形。2017年7月13日,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菱电青岛分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安装事宜签署《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8日,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销售事宜签署《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设备款的20%即21.7万元作为定金,并应在交货期15天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总价款的80%即86.8万元;如莱茵特公司未能在发货前支付应付款项,交货期则改为菱电电梯公司收到全额款项后15天后发货。2017年7月14日,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供货合同》项下20%的定金21.8万元,之后未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生产、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莱茵特公司仍未支付剩余80%的货款。在此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因莱茵特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集团)、菱电电梯公司及莱茵特公司于2019年1月5日签订《三方协议》,就案涉电梯付款、发货和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菱电电梯公司已经完成电梯生产但莱茵特公司并未如约付款的事实。根据《三方协议》,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0万元,莱茵特公司同意在中南建筑集团支付上述提货款的同时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两部电梯的全部安装费8万元;同时,莱茵特公司同意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剩余两部电梯L2、L3的提货款46.8万元以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分别支付给菱电电梯公司和菱电青岛分公司。但莱茵特公司仍未能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7日向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安装费共计3万元。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进度,应中南建筑集团强烈要求,菱电电梯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于2019年3月5日签署《备忘录》,由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剩余的安装费5万元,L2、L3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6.8万元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之后,菱电电梯公司按《供货合同》、《三方协议》、《备忘录》约定发货,电梯经相关各方共同验收,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不仅导致电梯迟延交付,亦使菱电电梯公司在完成电梯生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电梯的存仓费及保险金,菱电电梯公司保留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追究莱茵特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案涉电梯未能通过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莱茵特公司及相关各方未能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筑电梯井道和机房。根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在电梯安装前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造电梯井道、机房并完成其他相关土建工程;若莱茵特公司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供货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对井道配置图予以盖章确认。如上所述,签订合同后,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向菱电电梯公司及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菱电电梯公司按约定发货并及时进行安装。电梯安装后,菱电电梯公司及时进行自检,并于2019年7月23日发函将需整改事项及时告知中南建筑集团。2019年9月20日,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东营特检所)进行电梯监督检验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根据通知要求,案涉电梯无法通过检验验收的主要原因在于井道加装的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安装工艺存疑,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根据约定,井道钢结构属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应由莱茵特公司或相关方负责施工并确保符合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并非钢结构专业公司,在莱茵特公司及相关方未提供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电梯无法通过验收。上述通知列明的电梯无法通过验收涉及的六项问题,菱电青岛分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对由其负责的两项问题(第2项和第3项)完成整改。3、电梯未通过验收是电梯井道钢结构的原因所致,但菱电电梯公司一直与相关方积极沟通推进电梯验收工作,目前已与相关方就电梯验收工作的推进达成一致意见,电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菱电电梯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待电梯验收是对公众安全的高度负责。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复检后,组织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讨论验收推进事宜,考虑到东营特检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有关要求和电梯的安全性,在不了解钢结构设计图纸和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及时将该要求告知中南建筑集团,后因疫情导致井道整改延迟。2020年7月,菱电电梯公司、菱电青岛分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就电梯验收事宜进行沟通,在了解钢结构整改情况,审阅中南建筑集团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各方共同对电梯安装现场进行核查后,菱电电梯公司初步认为L1、L2、电梯具备验收条件,计划于2020年8月完成该三部电梯的验收;对L4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口头同意委托具有钢结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钢构件的鉴定报告,菱电电梯公司待收到相关鉴定报告后推进L4电梯的验收工作。综上,莱茵特公司违反《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三方协议》约定,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协调相关方对井道钢结构问题进行整改且未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受力强度证明资料,导致电梯延迟交付安装且至今未能通过验收。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莱茵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并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菱电电梯公司辩称,1、莱茵特公司未按《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营奥体中心项目电梯设备供应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延迟交付电梯的情形。2017年7月13日,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菱电青岛分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安装事宜签署《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8日,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就四台三菱牌系列乘客电梯销售事宜签署《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设备款的20%即21.7万元作为定金,并应在交货期15天前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总价款的80%即86.8万元;如莱茵特公司未能在发货前支付应付款项,交货期则改为菱电电梯公司收到全额款项后15天后发货。2017年7月14日,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供货合同》项下20%的定金21.8万元,之后未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生产、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莱茵特公司仍未支付剩余80%的货款。在此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因莱茵特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集团)、菱电电梯公司及莱茵特公司于2019年1月5日签订《三方协议》,就案涉电梯付款、发货和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菱电电梯公司已经完成电梯生产但莱茵特公司并未如约付款的事实。根据《三方协议》,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0万元,莱茵特公司同意在中南建筑集团支付上述提货款的同时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两部电梯的全部安装费8万元;同时,莱茵特公司同意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剩余两部电梯L2、L3的提货款46.8万元以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分别支付给菱电电梯公司和菱电青岛分公司。但莱茵特公司仍未能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7日向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的安装费共计3万元。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工程进度,应中南建筑集团强烈要求,菱电电梯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于2019年3月5日签署《备忘录》,由中南建筑集团代表莱茵特公司向菱电电梯公司支付L1、L4两部电梯剩余的安装费5万元,L2、L3两部电梯的提货款46.8万元及安装进场款8.4万元。之后,菱电电梯公司按《供货合同》、《三方协议》、《备忘录》约定发货,电梯经相关各方共同验收,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不仅导致电梯迟延交付,亦使菱电电梯公司在完成电梯生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电梯的存仓费及保险金,菱电电梯公司保留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追究莱茵特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案涉电梯未能通过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莱茵特公司及相关各方未能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根据《供货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筑电梯井道和机房。根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在电梯安装前按照双方批准的图纸建造电梯井道、机房并完成其他相关土建工程;若莱茵特公司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供货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对井道配置图予以盖章确认。如上所述,签订合同后,莱茵特公司多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菱电电梯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向菱电电梯公司及菱电青岛分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菱电电梯公司按约定发货并及时进行安装。电梯安装后,菱电电梯公司及时进行自检,并于2019年7月23日发函将需整改事项及时告知中南建筑集团。2019年9月20日,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东营特检所)进行电梯监督检验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根据通知要求,案涉电梯无法通过检验验收的主要原因在于井道加装的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安装工艺存疑,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根据约定,井道钢结构属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应由莱茵特公司或相关方负责施工并确保符合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并非钢结构专业公司,在莱茵特公司及相关方未提供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菱电电梯公司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符合电梯设计要求,电梯无法通过验收。上述通知列明的电梯无法通过验收涉及的六项问题,菱电青岛分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对由其负责的两项问题(第2项和第3项)完成整改。3、电梯未通过验收是电梯井道钢结构的原因所致,但菱电电梯公司一直与相关方积极沟通推进电梯验收工作,目前已与相关方就电梯验收工作的推进达成一致意见,电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菱电电梯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待电梯验收是对公众安全的高度负责。菱电电梯公司完成电梯复检后,组织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讨论验收推进事宜,考虑到东营特检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有关要求和电梯的安全性,在不了解钢结构设计图纸和受力强度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判断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设计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及时将该要求告知中南建筑集团,后因疫情导致井道整改延迟。2020年7月,菱电电梯公司、菱电青岛分公司与中南建筑集团就电梯验收事宜进行沟通,在了解钢结构整改情况,审阅中南建筑集团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各方共同对电梯安装现场进行核查后,菱电电梯公司初步认为L1、L2、电梯具备验收条件,计划于2020年8月完成该三部电梯的验收;对L4电梯,中南建筑集团口头同意委托具有钢结构资质的第三方提供钢构件的鉴定报告,菱电电梯公司待收到相关鉴定报告后推进L4电梯的验收工作。综上,莱茵特公司违反《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三方协议》约定,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协调相关方对井道钢结构问题进行整改且未及时提供电梯井道钢结构受力强度证明资料,导致电梯延迟交付安装且至今未能通过验收。菱电电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莱茵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并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3日,莱茵特公司作为甲方,菱电青岛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营市奥体中心电梯安装,乙方承担安装三菱牌电梯4台,安装工程费总额为16.4万元,其中L1、L4的安装费共8万元,L2的安装费4.4万元,L3的安装费4万元;安装及调试的工期共需30个实际工作天,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安装工程,最迟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在上述日期或之前开工,合同约定的安装费用不变,若超出此日期开工,乙方有权提出改变安装费用,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实际开工日期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关于甲方责任。合同约定,配合项目进度,及时提供或负责完成附件(二)所列出的工作项目,若甲方未能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项目,本项目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且甲方应按照第七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按乙方提供的电梯井道机房图及有关安装图纸的规定,完成井道机房土建工程,按时交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整洁的并经乙方检验合格的井道及机房,确保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能正常进行;提前二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开始进行安装的日期;安装工程完成,甲方在接到乙方自检合格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验收,并在三十天内完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领取当地政府部门签发的电梯检验合格证明,向乙方办理接收手续,签署接收文件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达不到政府部门规定的验收条件,需延期申报验收时,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全部安装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甲方应安排本项目分一批次完成验收。关于乙方责任。合同约定,负责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安装后调试,直至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出具安装检验合格报告并通知甲方;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验收及进行,支付验收费用并领取安装批准文件,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本工程经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发出电梯检验合格证明后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验收文件;由于乙方的安装质量不能一次性通过政府验收而需要复检的,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甲方在通知乙方开始进行安装日期时,同时将安装工程费总额的50%即8.2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按指定日期进场安装;电梯符合调试条件,乙方发出调试通知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安装工程费总额的40%即6.56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即进行调试直至符合质量验收要求,在整个安装工程中,如单台电梯达到上述要求,甲方应按台付款;电梯经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发出电梯检验合格证明七个工作日内或乙方发出自检合格通知书的3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甲方将安装工程费余额1.64万元付清给乙方,甲乙双方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如单台电梯达到上述要求,甲方应按台付款;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以电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银行记录为准。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安装施工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土建或工地相关原因使安装期延长,甲方需向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安装费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且工期应相应顺延;若因甲方延迟付款逾期14天,乙方有权中止安装工程并撤回施工人员直到甲方付清有关安装费用止;若因乙方原因未能依期完工,乙方需向甲方赔偿,赔偿金额按安装费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二)为电梯安装不承担项目,主要内容有按照已批准的图纸正确建造电梯井道、机房入其他项目。

2017年7月18日,莱茵特公司作为买方,菱电电梯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售出三菱牌电梯4台,型号、技术规格及说明见附件一,4台电梯的价款合计为108.5万元,其中L1、L4的价款分别为26.2万元、L2的价款为28.1万元、L3的价款为28万元;如井道配置图在2017年7月20日前被批准且在合同所列的付款条件款得到执行,则卖方负责安排货物在2017年11月20日前运往东营市奥体中心工地或买方指定地点,可以分批付运,如已被批准的设备配置图因为买方原因需要进行修改,双方另行协商交货期。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买方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卖方支付第一期款即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即21.7万元,卖方在未收到买方应支付的全数款项前,并无责任安排生产,交货期顺延;如买方延期支付款项超过30天,卖方有权提出改变设备价格及交货期;买方应在所订购产品交货期15天前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即86.8万元,若买方未能如期支付发货前应付款项,交货期则改为卖方收到买方应支付的全额款项后15天后发货。关于卖方责任。合同约定,按买方交来的土建建筑图纸,在一个星期内向买方提交井道配置图三套供审阅,如有审阅意见,卖方依审阅意见修改后,再向买方提交三套图纸供最终确认,向买方提供最终井道配置图五套,供买方各有关施工单位使用。关于买方责任。合同约定,按约定如期支付货款,在确认无误的井道配置图上盖章确认,寄给卖方一套作为排产依据,买方提供或负责完成附件(二)所列出的工作项目。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直至卖方交货为止,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合同价款以年利率12%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若买方逾期支付合同各期价款,买方在支付该期价款时,应支付卖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直到买方缴清该期货款止,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合同价款以年利率12%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附件(二)的内容为一般土建要求及卖方不承担项目,需要买方负责提供和完成,主要有按照已批准的图纸正确建造电梯井道、机房以及其他项目。

2019年1月5日,中南建筑集团作为甲方、莱茵特公司作为乙方、菱电电梯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1、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款80%;2、另乙丙双方签署的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已完成生产待运,乙方需要支付提货款86.8万元;3、三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丙方支付提货款40万元(代收代付),丙方在收款后一周内安排发运2台电梯(L1、L4);4、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上述提货款的同时向丙方青岛分公司支付2台电梯的全部安装费8万元;5、乙方同意剩余2台电梯提货款46.8万元、仓储费及逾期付款罚金(乙丙方另行洽谈)在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给丙方,安装进场款8.4万元在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给丙方青岛分公司,丙方及丙方青岛分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安排电梯发货及安装。

2019年3月5日,中南建筑集团作为甲方,菱电电梯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署《备忘录》;载明:鉴于甲方为东营奥体中心总承包方,并与莱茵特公司签订电梯工程承揽合同,由莱茵特公司向甲方供应乙方生产的电梯设备。甲方向莱茵特公司支付80%的合同价款后,莱茵特公司一直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乙方合同款项,导致电梯设备至今无法全部进场。几经协调后,甲方、乙方及莱茵特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对货款的代付等进行约定,后莱茵特公司仍不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为促进本项目及早完工,避免因莱茵特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乙方损失的继续扩大,甲方、乙方特签订备忘录;1、甲方已按照《三方协议》第3条约定向乙方支付40万元货款,因莱茵特公司仅按照《三方协议》第4条支付乙方安装费3万元(其中2万元由甲方垫付至莱茵特),其余5万元未再支付,现由甲方代莱茵特公司支付给乙方。2、因莱茵特公司怠于按照《三方协议》第5条支付剩余2台电梯46.8万元及安装进场费8.4万元,现由甲方代为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直接负责现场安装;前述1、2部分的支付履行后,由甲方与莱茵特公司自行处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乙方无涉。3、因莱茵特公司对甲方、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由甲方、乙方分别按照各自与莱茵特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莱茵特公司追偿。4、本备忘录签署后,甲方应发书面告知本协议内容予莱茵特公司。

2017年7月18日,菱电电梯公司与莱茵特公司对井道配置图盖章确认。

2017年7月14日,莱茵特公司按照《供货合同》约定支付菱电电梯公司20%的定金21.8万元;

2019年2月22日和2019年2月27日,莱茵特公司支付菱电电梯公司安装费共计3万元。

2019年1月18日,菱电电梯公司收到中南建筑集团支付的L1、L4电梯的提货款40万元;2019年3月5日,菱电电梯公司收到中南建筑集团支付的L2、L3电梯的提货款46.8万元以及4台电梯剩余的安装费13.4万元(其中L1、L4电梯剩余安装费5万元、L2、L3电梯安装费8.4万元)。

2019年2月27日,菱电电梯公司向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发送L1、L4电梯,中南建筑集团、莱茵特公司以及菱电电梯公司于2019年3月2日签署到货验收检查记录;2019年3月11日,菱电电梯公司向东营市奥体中心项目发送L2、L3电梯,中南建筑集团、莱茵特公司以及菱电电梯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署到货验收检查记录。

2019年3月21日,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菱电青岛分公司出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019年3月22日,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菱电青岛分公司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申请回执,载明菱电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报送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报检申请收悉,将及时安排检验检测人员与菱电青岛分公司联系相关事宜,菱电青岛分公司要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2019年9月20日,东营市特检所给中南建筑集团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对电梯检验后认为存在的6项问题进行列明,包括1、4台电梯井道钢结构应符合该电梯的安装工艺并提供符合证明;2、4台电梯井道照明不起作用;3、4台电梯未张贴救援说明等;4、游泳馆北侧电梯底坑下方有人员能进入空间;5、游泳馆2台、网球馆南侧梯井道与轿厢地坎间距过大,建议加装防护板;6、游泳馆东南侧梯底坑积水。因电梯存在以上问题,东营特检所对电梯中止检验。

2020年8月14日,案涉L1、L2、L3三部电梯已经东营市特检所检验合格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为确定L4电梯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需要确定L4电梯钢梁支座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中南建筑集团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进行鉴定。2020年8月1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L4电梯安装现场初次进行检测,认定钢梁支座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加固补强处理。2020年8月15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再次对L4电梯安装现场勘察,中南建筑集团根据加固补强措施已对钢梁支座加固施工完毕,并对加固后的钢梁支座再次进行检测,确定L4电梯在设计用途和设计荷载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菱电电梯公司将进一步推动L4电梯的验收工作。

2020年8月21日,中南建筑集团给菱电电梯公司出具关于电梯验收事宜的书面函件,表示L1、L2、L3三部电梯已经东营市特检所检验合格,L4电梯验收也在推进中,中南建筑集团目前不要求退货,但保留相关权利,待所有电梯验收通过后,中南建筑集团放弃相关权利,涉及后续保修事宜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莱茵特公司认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即使东营市特检所验收合格,还需要办理其他书面手续,还需要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相关书面手续,并且案涉合同约定的系四部电梯,现只有三部电梯经过验收,菱电电梯公司从整体上仍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严重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莱茵特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莱茵特公司与菱电电梯公司对菱电电梯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违章施工等存在争议。

对于争议的问题,莱茵特公司认为负责电梯安装的不是合同约定的菱电青岛分公司的施工人员,而是案外人,莱茵特公司请求菱电电梯公司提供电梯安装施工日志加以证实,并且认为案外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无安全帽、无安全衣、无安全鞋、无安全标志、无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问题,导致电梯无法经过验收。菱电电梯公司认为中南建筑集团和莱茵特公司对于电梯安装的劳务由山东黄蓝电梯公司承担是知晓且未提出过异议,案涉电梯无法通过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莱茵特公司及中南建筑集团未提供井道钢结构相关受力强度证明资料,无法判断井道钢结构是否满足电梯设计要求;无法通过验收与电梯的质量与电梯的安装无关,更与莱茵特公司主张的电梯安装施工主体无关;另外,电梯没有通过验收的原因是电梯井道钢结构受力强度是否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问题所致,且井道钢结构的施工属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根据合同约定井道钢结构的施工应属莱茵特公司履行的义务。

本院认为,莱茵特公司与菱电电梯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能够认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客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理由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根据《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莱茵特公司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如莱茵特公司延迟支付货款,菱电电梯公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庭审中,莱茵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菱电电梯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二、菱电电梯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能够认定菱电电梯公司顺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系有正当理由,莱茵特公司认为菱电电梯公司违反约定供应和安装电梯且违反约定施工导致电梯不能通过验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证据不足。三、菱电电梯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与中南建筑集团正协商推进电梯验收相关工作,且L1、L2、L3三部电梯已经过东营市特检所的验收,双方正积极推进L4电梯的验收工作,莱茵特公司主张菱电电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证据不足。四、莱茵特公司主张菱电青岛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电梯安装义务并导致电梯无法通过验收,莱茵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电梯无法通过验收与菱电青岛分公司应履行的电梯安装义务有关联或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菱电电梯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L1、L2、L3三部电梯已经过东营市特检所的验收。综上,莱茵特公司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