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异31号

案外人:李雪莹,女,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泰国正大管理学院学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君,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系案外人之母),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钻前幼儿园教师,住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和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42567069。

法定代表人:周碧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李雪莹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雪莹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张永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