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焦超、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鲁0502执527号之一
东营市仙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焦超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502执5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有电梯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的电梯尾款45万元。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户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行:东营银行西城支行。
账号:81×××18。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超,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康庄镇沂塘西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三样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和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键,总经理。
本院(2016)鲁05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丽
二0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郑乾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0502执527号之三
东营市仙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焦超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502执5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的债权元。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户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行:东营银行西城支行。
账号:81×××18。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月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5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焦超,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康庄镇沂塘西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三样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210105516。
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和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键,总经理。
本院(2016)鲁05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敦
二0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郑乾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0502执5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焦超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502执5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的债权元。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户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行:东营银行西城支行。
账号:81×××18。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月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5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焦超,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康庄镇沂塘西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三样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210105516。
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和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键,总经理。
本院(2016)鲁05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敦
二0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郑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