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执37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椒江区耀达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7619946X8。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总商会大厦**织机构代码:74581150-2。
法定代表人程江成。
被执行人程官杨,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程官尚,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路桥区。
被执行人程江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程官友,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官杨、程官尚、程江成、程官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程官杨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78元、保全费7576元,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官尚、程江成、程官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程官杨、程官尚、程江成、程官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报当前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不动产中心、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协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申请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债权暂时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2执3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