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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恢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79340353M。
法定代表人:林英。
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458115029。
法定代表人:程江成。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43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放弃对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剩余款项的追偿权,故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程江成的失信名单并撤销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股权、住房公积金、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17701元。2021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返还部分执行款,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故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退还被执行人***3100元,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偿14601元。本案共执行到位标的14601元。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恢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何才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 书 记 员 祁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