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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2执恢523号
***、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浙10民终7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2执1989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21)浙1022执恢523号。现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恢52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