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2执恢15号
***、***、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1022民初474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1022执289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21)浙1022执恢15号。现被执行人***、浙江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恢1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