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2民初4285号
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白马路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0169H。
法定代表人:刘亚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5日,以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5元,因撤诉结案,由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