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6民初39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白马路临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系该公司文秘。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阀门检测大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建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翌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通过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光翌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欧阳海连,被告(反诉原告)居易润龙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媛、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翌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9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1350.69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起诉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付),两项合计2269350.69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科罗蒂小海南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240000元,采用一次性固定总价合同。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期完成合同项下全部施工任务,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书面递交竣工报告,并将建设工程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起诉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142000元,余欠工程款2098000元未付,被告为逃避支付工程款,故意不组织验收,长期侵占原告工程资金,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光翌膜公司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息,从2018年2月11日开始到起诉日,总共19个月,这里边有质保金,所以19个月利息的计算基数是1836000元,这是工程款基数,质保期满了以后的质保金的基数是262000元,这个计息时间段是7个月,两项加起来就是违约金的诉求。
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1、施工合同已约定了原告须按约施工,并向被告交付合格工程(1)2017年6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科罗蒂小海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承包答辩人发包的小海南科罗蒂项目施工工程,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2)施工合同第四条材料要求第1款约定:“钢结构及铝型材料必须达到国家优等品要求;其它所使用的材料及施工工艺需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标准”;(3)施工合同第八条质量验收标准约定:“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返工并承担修理、返工费用……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4)施工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及结算资料齐全并递交给甲方结算报告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决算总价款的95%,留结算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2、原告已逾期交工,且工程出现大量质量问题,经被告、监理组织验收一直未经验收合格。(1)被答辩人施工过程中,多次逾期,并且未按约施工出现大量质量问题:如钢结构立体立柱倾斜不垂直、幕墙结构钢柱未做内部处理及防锈造成出现锈点、开胶等;(2)2018年1月,原告仍未施工完毕,2018年6月至8月,工程项目室内多处出现漏雨、漏水,经被告提出后,2019年1月8日原告公司内部自检,2019年3月22日,监理工程师对组织验收仍未通过的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即直至2019年3月本工程仍未验收合格。3、原被告双方通过施工合同已约定了付款条件,本工程经组织验收后,因一直未予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第二阶段工程款,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第三阶段的付款条件应是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及结算资料齐全并递交给被告结算报告完成后,支付至决算总价款的95%,由于本案被告组织验收一直未予验收合格,所以被告有权在原告将涉案工程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2)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剩余结算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期满由原告提出支付质保金申请,经被告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无息结清剩余质保金,本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所以质保金也未达到支付条件。(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是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案原告交付的工程因经组织验收,未达到验收合格而不符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二、涉案工程已经被告组织验收,但一直未能验收合格,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即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的法律规定。1、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书面递交竣工报告,并将建设工程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明显规避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问题,但本案涉案工程并不是未经竣工验收而被告擅自使用,而是在被告组织验收后,工程一直未能验收合格,但是由于涉案工程已严重逾期交工,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告的使用目的,被告迫于压力接收了工程,但是为了整体工程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考虑仍然要求原告进行整改,直至本工程能够验收合格。三、被告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按约履行,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本案中原告交付的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涉案工程存在主体结构立柱倾斜等多项质量问题。2、因本案不符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所以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被告对工程的使用不是工程验收合格的必然条件,原告应对工程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直至本工程通过验收合格。1、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而经被告组织验收后一直未能验收合格,其中钢结构作为本工程的主体结构,已然发生倾斜、不垂直、生锈等质量问题,经被告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涉案工程的钢柱垂直度及涂层厚度检测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涉案工程已经组织验收,但一直未能验收合格。3、因涉案工程目前存在上述质量问题,原告应该予以修理或返工或者改建,并有义务应向被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五、若原告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应减少支付工程款。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工程已经存在主体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且经验收后未经验收合格,若原告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将合格工程交付给被告,则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经被告咨询专业公司,将本工程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费用大约为70万元。
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834000元(暂计至);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修理、返工的费用134540元;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反诉人投标由反诉人发包的小海南科罗蒂项目施工工程并中标。2017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科罗蒂小海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2017年6月30日,反诉人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反诉人支付预付款,但被反诉人收到后,又提出要求增加费用、支付工人休息来回路费、钢材调高价格等多项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以此为由迟迟不按约进场施工,致使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反诉人工期很紧无奈妥协后,被反诉人在施工中又因施工组织不力,造成工期严重延误。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被反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约施工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如:平开门所使用的玻璃与合同约定不符、钢结构立体立柱倾斜不垂直、幕墙结构钢柱未做内部处理及防锈造成出现锈点、开胶,内膜未封闭完全导致很多昆虫进入、昆虫尸体聚集透明膜上等问题。2018年1月,被反诉人仍未施工完成,外层膜仍未施工完毕,膜结构顶棚四处漏风,外面下大雪、室内下小雪,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沟通,被反诉人一直不予维修。2018年8月左右,施工区域仍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外边下大雨,室内到处漏水,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返工费用应当由被反诉人承担,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光翌膜公司辩称,一、反诉原告主张逾期交工违约金缺乏依据。反诉原告诚信缺失,故意隐瞒工期延误的真实原因。根据双方往来工程文件能够证明工期延误的事实。由于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与现场工况地下管网发生冲突,导致反诉答辩人无法进行土建基础施工。经设计院和反诉原告及总承包单位一个多月时间协调处理,由设计院变更原设计方案,反诉答辩人按照设计院变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土建基础深化施工图设计。2017年8月2日,反诉答辩人完成更新土建基础施工图后,提交设计院审批。经设计院审核确认后,反诉答辩人进场施工,施工中又发现5#、6#楼前有两处隐蔽的污水井盖与基础DJ9和DJ12重合;在基础DJ13开挖过程中,发现有4根强电及1根给水管线;在3号楼附近的基础编号DJ1、DJ3、DJ4、DJ6、DJ7基础位置与窑洞排水重合等施工障碍,反诉答辩人被迫停工。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因原设计变更,增加反诉答辩人和其他交叉作业施工单位施工难度,并进行多处部位工程变更,反诉答辩人克服种种困难,于2017年12月18日交工。因此,反诉原告主张逾期交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反诉答辩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834000元缺乏依据。二、反诉原告主张反诉答辩人承担膜结构封边合同工程款缺乏依据。反诉状所述,反诉答辩人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未整改,故另行委托案外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场整改施工,反诉原告该项陈述完全违背事实。首先,反诉状列举了多项质量缺陷需要整改,但反诉答辩人注意到反诉原告与案外人实际签订的是膜结构封边项目施工合同,并非对反诉状所列举的缺陷项目进行修复整改,与反诉答辩人施工范围无因果关系;其次,反诉原告没有履行质量整改通知义务,在反诉答辩人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将反诉答辩人合同范围内的膜结构封边项目发包给案外人施工,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其三,由于案外人非膜结构专业企业,不具备膜结构专业施工资质和能力,造成膜结构封边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最终反诉原告不得不再次要求反诉答辩人对案外人施工的膜结构封边工程进行全面整改达标后投入使用。由此可见,反诉原告擅自委托案外人施工违反法律规定膜结构封边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与反诉答辩人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反诉原告主张反诉答辩人承担膜结构封边合同工程款134540元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反诉原告诚信缺失,虚构事实,利用合同验收结算支付条款,逃避支付反诉答辩人工程款的责任,其项目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牟取私利。为此,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驳回反诉原告全部反诉请求。
补充一点,反诉原告所说的增加工程款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因为实际上合同价格是固定的,没有增加任何工程款,所以反诉被告想证明反诉原告虚构事实,缺乏诚信,真正的工期延误是设计院总设计和现场的工地实况发生冲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以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为发包方(甲方)、光翌膜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科罗蒂小海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小海南科罗蒂项目发包给光翌膜公司施工。上述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承包范围为小海南科罗蒂项目施工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全部施工内容;工程总金额为固定总价5240000元;工期为自收到第一笔预付款起90日历天(包含法定节假日),若有变化以甲方出具的开工令日期为准,按照日历天数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7天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路线)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3.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结果合格的;非上述三种原因,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工期要求,必须按日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0.05%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免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及图纸标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规范及标准。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经验收或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返工并承担修理、返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费用),因修理、返工延误工期的,不顺延工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即1572000元;所有钢结构构件全部运至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1572000元;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及结算资料齐全并递交给甲方结算报告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决算总价款的95%;留结算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期满由乙方提出支付质保金申请,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无息结清剩余质保金,在此期间因乙方注销或被吊销而不能履行维修责任的,甲方有权扣留质保金作为维修费用。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乙方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工期推迟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0.05%的违约金。施工工期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后附的清单报价表载明:膜结构金额合计1788290元,玻璃幕墙金额合计1657979元,钢结构943503元,门435470元,土建基础262136元、税费152621元,工程总造价5240000元。
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施工图纸变更的情况。2017年8月2日光翌膜公司向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和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载明,其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21日进场放线,发现按照招标建筑方案图确定的基础点位与现场井盖及地下管网冲突。此后一个多月,经多次现场放线实测,业主方、建筑设计方、结构设计方、施工方多方讨论协调,为躲避井盖及地下管网,确定了设置“基础转换层”的实施方案。目前,其公司按照2017年7月25日DEEP的建筑方案完成了土建基础施工图设计,请业主方审核,及时批准,以免耽误现场施工。2017年8月6日光翌膜公司向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载明,2017年8月5日其公司在按照最新版基础图纸放线的过程中,发现在5#、6#楼前出现两处新的污水井盖,两处井盖正好与基础DJ9和DJ12重合;在基础DJ13开挖过程中,发现4根强电及1根给水管线;在3号楼附近的基础编号DJ1、DJ3、DJ4、DJ6、DJ7基础位置与窑洞建筑外围散水重合等问题;就上述问题,光翌膜公司提出处理方案提请居易润龙置业公司确认。2017年12月10日,光翌膜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主旨为关于玻璃盒子竖向玻璃幕墙及开启窗取消联系单回复。2018年1月9日,光翌膜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一份,主旨为关于防水膜安装事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其公司内外膜安装于2017年12月18日全部施工完毕,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决定自行在设计图纸以外加装天沟水槽,要求其公司等天沟水槽安装完毕后再安装防水膜。由于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天沟水槽没有具体的安装时间表,经与居易润龙置业公司沟通协商,膜结构施工人员于12月19日清理完现场垃圾后先行撤场,待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天沟水槽安装完毕后通知其公司施工人员再次进场安装防水膜。此后,其公司工程部曾多次催促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尽快安装天沟水槽,并明确告知水膜不安装会产生漏水等后果。至2017年12月27日居易润龙置业公司现场管理人口头通知天沟水槽取消,不再安装,其公司立刻组织人员调整防水膜施工对防水膜安装位置相关节点进行清理施工(如:铝板扣槽、打胶、局管切割等),但突如其来的大雪严重影响其公司施工进度。在此期间,其公司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持续保持沟通,指出按照设计要求需要将防水膜安装在最外侧,在膜面积雪的情况下施工人员没有操作界面,不能保证施工的人身安全,并承诺现场一旦具备施工条件立刻进行防水膜施工。其公司施工人员于2018年1月9日达到现场准备进行防水膜安装居易润龙置业公司擅自指挥其他施工人员对防水膜进行野蛮安装(防水膜安装不到压条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能打孔的防水膜打了很多螺栓孔),其公司施工队长进行劝导无效,居易润龙置业公司我行我素仍然继续野蛮安装。经与居易润龙置业公司沟通,答复由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自行进行防水膜安装。
就上述工作联系单,居易润龙置业公司收到已确认,但对工作联系单中载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居易润龙置业公司称考虑到涉案工程施工图纸出现大量缺陷,双方根据施工现场的现实情况,确实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予以理解,故主张计算逾期交付合格工程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月1日,给了光翌膜公司三个月的时间。
2017年12月18日光翌膜公司第一次撤场时,膜结构封边项目尚未进行施工。2018年1月9日,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与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五云山小海南膜结构封边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将涉案工程的膜结构封边工程交由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期为15天,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工程含税总造价为134540元。居易润龙置业公司称将膜结构封边工程交付给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是因为涉案工程部分收尾工作未完成且存在质量问题,多次通知光翌膜公司维修,其不予维修才将该项工程交付给案外人施工。
2019年1月8日,监理单位向光翌膜公司和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事由为关于科罗蒂小海南膜结构验收问题汇总相关事宜,内容为经过我开发项目组织各相关技术及使用单位对小海南膜结构工程验收,验收时发现膜结构工程在施工时细部处理不到位,如钢结构出现锈点、开胶、漏焊、封口不严实、膜内进虫、铝压条不平整等细节问题(详见后附整改项和局部照片),对以上问题要求你单位按验收标准一一整改到位,整改自检合格后,书面上报,我开发重新组织各部门对膜结构工程复查验收。
2019年3月11日,光翌膜公司向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检报告》,称针对验收时发现施工细部处理不到位问题进行逐一整改,经其公司自检合格,请予验收。2019年3月22日,监理单位向光翌膜公司和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事由为关于科罗蒂小海南膜结构验收问题复查汇总相关事宜,内容为仍有部分小细节问题未整改到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自行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上街区科罗蒂小海南项目钢柱垂直度及钢柱、钢梁的涂层厚度是否满足委托方提供参数2.14mm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工程29根钢柱垂直度均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附录E要求,该工程4根钢柱、6根钢梁的涂层厚度均不满足委托方提供参数2.14mm的要求。
2019年3月份光翌膜公司与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维修结束撤场。截止到开庭之日,涉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自认其在2018年4月中下旬开始使用涉案工程。
涉案工程总造价5240000元,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已向光翌膜公司支付工程款3142000元。2018年2月9日,光翌膜公司向居易润龙置业公司送达了工程完工报告。
本院认为,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与光翌膜公司签订的《科罗蒂小海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剩余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是否是光翌膜公司所致,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向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五云山小海南膜结构封边工程费用是否应当从光翌膜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关于涉案剩余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依据双方签订的《科罗蒂小海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及结算资料齐全并递交给甲方结算报告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决算总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予以无息退还。本案中,
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主张依据双方在《科罗蒂小海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光翌膜公司认为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且膜结构封边工程质量与其没有关系。依据2017年12月18日光翌膜公司从涉案工程撤场,且撤场时遗留的膜结构封边工程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已于2018年1月9日交由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2018年2月9日光翌膜公司向居易润龙置业公司送达了工程完工报告,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于2018年4月实际使用涉案工程,监理单位于2019年1月8日向光翌膜公司和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告知相关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之情形,确认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工程在前,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在后,故确认2018年4月份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工程的时间为工程竣工日期,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应向光翌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95%。
关于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向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五云山小海南膜结构封边工程费用是否应当从光翌膜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依据庭审中光翌膜公司及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自认涉案膜结构封边工程系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光翌膜公司参与了膜结构封边工程的维修之内容,确认膜结构封边部分的工程款项应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部分的工程款金额本院参照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与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予以确认为134540元。就光翌膜公司参与维修膜结构封边工程的费用及其主张的相关材料被使用的事项其可另行与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协商。故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还应向光翌膜公司支付工程款1708187元【(5240000元-134540元)×95%-3142000元)】。关于工程质保金,依据监理公司2019年3月22日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的内容,在膜结构部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故对光翌膜公司主张支付质保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光翌膜公司主张自2018年2月11日开始到起诉日,总共19个月,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息,依据庭审中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自认其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是在2018年4月中下旬,本院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7081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光翌膜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庭审中光翌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多份其向设计单位和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用以证明因设计院招标图纸与现场工况冲突,现场隐蔽管网阻碍施工,变更设计等因素导致工期顺延。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亦认可存在因图纸设计问题与实际工况不符导致多次更改图纸的情况,其主动要求将逾期交付合格工程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庭审中居易润龙置业公司称2017年12月18日光翌膜公司首次撤场时剩余收尾工程膜结构封边工程未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部位未维修。结合2018年1月9日居易润龙置业公司将膜结构封边工程交由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内容,对居易润龙置业公司主张光翌膜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居易润龙置业公司要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修理、返工的费用134540元的诉请,因涉案膜结构封边工程非光翌膜公司施工,且膜结构封边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在本诉部分已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光翌膜公司不应承担修理返工的费用,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8187元及违约金(以170818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6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3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