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42民初717号
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白马路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0169H。
法定代表人:刘亚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重庆市渝**,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质保金10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膜
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215万元,采用一次性固定总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于同年7月31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确定工程结算价款203万元。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期完成合同项下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18年5月13日和9月22日通过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之后,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诉至贵院,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根据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第11.2条约定,膜结构工程质保期二年,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现二年质保期届满。被告应返还原告预留5%的质保金101500元,但被告拒绝履行向原告返还质保金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实;2.分包合同第10条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原告施工的工程竣工时间应当按照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涉案工程整体验工时间是2019年4月26日,故根据合同约定还达不到退还质保金的条件;3.原告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原告维修,原告均无动于衷,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签订了合同,与案外人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地方进行了维修,应当在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的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膜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膜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膜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单及快递单号1120038XXXXXX;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及验收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19日,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甲方)签订《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膜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一膜结构工程,承包内容与范围: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膜结构工程的深化设计、采购、制作、运输、检测、安装工程等全部作业内容。(不含膜次钢结构),合同固定总价2150000元。合同第4.1a条约定:“缺陷责任金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起算24个月。”4.2条约定:“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甲乙双方在二十八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竣工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的95%,合同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付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结账。所有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一切损失乙方自理。”合同第10.2条约定:“甲方收到乙方竣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方及监理方对本合同项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甲方因其他因素不能组织验收,需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如甲方没有书面通知又无故逾期没有组织验收,视为乙方工程基础完工。”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酉阳桃源大舞台改造扩能项目一膜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2030000元。补充合同第三条约定:“《分包合同》第四条按以下执行:1、本补充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工程进度款额开具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0万(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乙方,款项到帐后乙方完成舞台膜结构工程的相关施工,并保证舞台部分的膜结构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确保膜结构的施工质量。如有质量问题或者非必要的工期延迟,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利终止所有合同。2、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看台部分膜结构,并在进场前5个工作日支付进度款人民币40万(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给乙方。3、《分包合同》膜结构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8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5%作为工程质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金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4个月)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付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结账。所有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分别于2018年5月13日、2018年9月12日由原告与重庆华大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膜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进行验收。2019年4月26日,案涉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95%的工程款,现尚有5%的质量保证金101500元未予以支付,原告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分包合同》第10.2条约定竣工验收需要甲方组织业主方及监理方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2018年5月13日、2018年9月12日的验收单,仅有原告和监理方的签字,缺少被告方和业主方的验收记载,故不符合《分包合同》对竣工验收的约定,不能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对被告认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应为2019年4月26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补充合同第三条第4项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金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4个月)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缺陷责任期截止日应为2021年4月26日,故原告诉请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未到,支付条件未成就,对原告的诉请,本院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支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小红
书记员田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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