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民辖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妻子,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光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文秘。
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4日生,住徐州市。
原审第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乡火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实,该公司销售顾问(退休返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31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不当得利是错误的,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算及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等法律问题,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涉案工程在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境内。根据民诉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以原审第三人名义多收工程款及劳务工资,造成上诉人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等,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关于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