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48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乡黄庄村新28排46号。
法定代表人:匡满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