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6民初1068号
原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港头镇港头新村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451392XX。
法定代表人:黄晓佳,职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芳,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良,云南楚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林红梅
审判员  李宝翠
审判员  华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