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2民初1987号
原告: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古槐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6177966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03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451392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闽侯县。
原告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计3373.50元,由福建华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