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兴石化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方兴石化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5004号
上诉人:天津方兴石化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荣华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上诉人天津方兴石化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院经询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及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中心,对于本案涉诉工程造价鉴定依据应为2008年《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故原判决依据2012年《天津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基价》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误,故本案应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19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方兴石化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武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