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187号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向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07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4元,向本院依法缴纳执行费8657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