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1民初83号
原告: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胜利乡金沙林场。
法定代表人:余锋,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琴,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若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106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106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 波
人民陪审员 沈 学 龙
人民陪审员 沈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陈凡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