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泰合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执异1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
法定代表人黄远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徐建琴,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同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359898688。
法定代表人别军安。
被申请人:固原泰合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74925293G。
法定代表人杨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郭振民,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李晓荣,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琴、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固原泰合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振民、李晓荣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固原泰合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振民、李晓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陈军辉
人民陪审员  雷阳红
人民陪审员  蒋运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