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丙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成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偿还款项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丙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成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偿还款项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