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丙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成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偿还款项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丙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成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偿还款项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71270.9元、案件受理费19216元,共计31904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