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34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申请人王志泉与被申请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对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302××××0564、中国银行2752××××4237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王志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泉自愿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0302××××0564账户4000000元及中国银行2752××××4237账户4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玉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