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沙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顺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2)津仲裁字第075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仲裁字第075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