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8256号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屈年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