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59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滢,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茜,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应洪,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
法定代表人:钱东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祝应洪、***、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初步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蔡 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艳萍
书 记 员  朱慧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