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5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滢,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茜,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应洪,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徐燕秋,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
法定代表人:钱东征,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祝应洪、徐燕秋、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05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祝应洪、徐燕秋、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对被申请人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已撤诉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的XXXXXXXXXXXXX9193账号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艳萍
书 记 员 朱慧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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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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