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597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滢,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茜,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应洪,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徐燕秋,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
法定代表人:钱东征,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祝应洪、徐燕秋、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祝应洪、徐燕秋、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祝应洪、徐燕秋、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艳萍
书 记 员  朱慧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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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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