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539号
原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