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1民初7837号
原告:重庆宏灵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冠**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B664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59号2-办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394718X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玉城区9组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2********。
原告重庆宏灵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宏灵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灵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灵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宏灵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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