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243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59号2-办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394718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与被告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文 书 记 员 **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