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3民初3014号
原告: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170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1703M。
法定代表人:MICHAELDUBBICK,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岭镇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473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