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锦昌建筑环保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锦昌建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分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235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实,系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塔岭镇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473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锦昌建筑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嗣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第三人大连花园口供水有限公司享有未结清部分工程款,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结果。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金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