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3022号
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7.3元,减半收取计2858.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奕盈
书 记 员  丘钰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