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易佳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街道口阜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易某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34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汉易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虽是买卖合同,但被上诉人对买卖标的的网络设备附件有安装施工等各项义务,被上诉人亦对上诉人的场地进行了安装施工,故本案还有建设施工安装的性质,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施工行为履行地即上诉人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案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网络设备安装施工不属于具有建筑性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不能按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依约支付货款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由此可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第9条的内容显示:“……如双方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上述合同中的卖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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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