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904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10号楼A座1区7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文明路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106房铺面。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44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79823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查封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6571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44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就剩余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超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戎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