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510号
原告:上海盛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2999弄23号102。
法定代表人:朱**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