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164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150号2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299.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