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4756号 原告: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7号西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京国实(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7号1-2层F22区101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越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63号2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岚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201-E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京国实(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越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岚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以提供材料需要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5.59元,由原告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