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43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301933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