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203号
申请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9676室。
法定代表人:叶**。
申请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6429.67元的财产。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6429.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