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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7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9676室。 法定代表人:叶**。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83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