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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9296)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355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乐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乐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龙口镇凤沙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原、被告就秦汉唐天幕广场提升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三标段)人造石***E0033玻璃护栏洞口梯台工程签订了一份《秦汉唐天幕广场提升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三标段)人造石***E</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0033</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玻璃护栏洞口梯台工程合同》,被告在合同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可调工程量合同,单价为249元/米,工程量暂定1500米,暂估总价为373500元,最终以实际完工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28日向被告预付了112050元、205425元,共计317475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实际完工工程量进行测量结算,**多次推脱。后经实际核算,被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811.01米,总价应为201941.49元,原告向被告多支付115533.51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退还上述115533.51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15533.51元及利息(以115533.5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5月30日为16278.8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称可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本案并非工程施工人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案件,故本案的案由不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为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一般案件管辖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在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双方均应产生约束力,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小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