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545号
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7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9676室。
法定代表人:叶**,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搬离房屋并结清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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