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民终2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住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缸房村9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积翠乡赤红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翔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80260164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华翔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4)晋090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