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7701号
原告: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AY8058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南路33号第1幢,第2幢。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4882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大厦A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杭州恒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