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塑科技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神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恢1894号
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丗果中心50-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9290064R。
法定代表人王翀。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99139475。
法定代表人邓斌。
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过户涉案车辆,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已于2018年10月17日,已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4执恢1193号,本案为重复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2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路来祥
执行员  陈文瑞
执行员  姚璇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