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塑科技有限公司

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32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会化工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6。
法定代表人:李文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系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T。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全额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件受理费196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984元,财产保全费888元,共计1872元,由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永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丽珍
书 记 员 邱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