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塑科技有限公司

***与神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一品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232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华,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208号。
法定代表人:肖凯初。
诉讼代表人:神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南一品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金洲大道西208号。
法定代表人:肖亦乐。
诉讼代表人:湖南一品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四栋四楼468-1号。
法定代表人:肖凯初。
诉讼代表人: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女,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系三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旺宏,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系三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一品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好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友
人民陪审员  蒋华平
人民陪审员  喻胜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